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開展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工作,在高等院校、科研設計院所和企業中建設行業重點實驗室、行業工程技術中心和企業技術創新中心等科技創新平臺。
第二條 為規范和加強行業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與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制訂本工作條例。
第三條 行業科技創新平臺是組織行業共性、關鍵性技術創新的依托單位,是促進行業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產業化,聚集科技創新資源和培養科技創新人才、組織科技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基地。
第四條 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以解決行業發展的重大共性關鍵性科技問題為重點,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循環經濟的實施,為實現行業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撐,努力為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的主要任務是:
1.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行業發展的需要,研究產業發展的基礎性理論;研究開發促進行業技術進步的關鍵性、共性和專業性技術。
2.以市場為導向,把握技術發展趨勢,開展具有市場價值的重要科研成果的工程化開發和系統集成,推進其產業化。
3.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通過對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4.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產業化、規?;a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
5.為行業培養專業工程技術研究和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6.搭建產業與科研之間的“橋梁”與合作平臺,促進產、學、研的結合。
7.參與相關領域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技術標準和規范的研究制定,承擔相關的工程技術評估和工程化驗證,向社會提供信息和咨詢服務。
8.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軟科學研究,為有關部門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9.為行業和會員單位提供技術咨詢、檢測、產品設計、試制等公共研發平臺服務。
第六條 協會將根據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有重點、有步驟地實施、規范化和標準化地創建行業科技創新平臺。
第三章 申報、受理與評審
第七條 凡從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科研、設計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集團)單位法人,均可申請創建行業科技創新平臺。
申報單位應擁有較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有資金保障。
第八條 申請單位根據單位性質不同,必須具備以下相關條件:
1.在申報專業技術領域居國內領先并具有影響力,擁有一定數量的專利技術和重要的科技成果。
2.在申報專業技術領域擁有工藝研究、工程設計、產品開發的先進設備和條件,有中間試驗所需要的較完備的儀器和設備,有相關專業領域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產業化的良好業績。
3.在申報專業技術領域具有相關資質和基本工作條件,能夠對相關領域科技成果轉化進行經濟技術分析和工程評估。
4.具有進行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培養和培訓高水平工程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基本條件和能力。
5.具有結構合理的技術工程開發、設計、試驗的專業技術隊伍,擁有相關領域高水平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具有良好的組織運行機制和健全的創新管理機制,有完善的技術開發立項、實施、評估、鑒定驗收與知識產權保護等管理辦法,實施信息化管理系統,技術、后勤保障得力。
6.建立了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創新機制和長期穩定的產學研合作關系,擁有聯合試驗室或實驗基地、技術開發機構,實施產學研合作科技創新課題,創新績效顯著。
7.行業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單位可以是單一的法人科研機構或企業,也可以是多個相關優勢科研單位或企業組合起來的群體。
第九條 申報與受理
1.符合申報范圍及條件的單位,可自愿填報《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一)和《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科技創新平臺項目書》(以下簡稱《項目書》,見附件二)。中央單位可直接申報,地方單位要經過所在地省級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有關管理部門(如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行管辦或相關政府部門)或協會各分支機構的推薦后上報。
2.授權協會秘書處受理申請。
第十條 評審
1.授權協會秘書處組織專家組按照評審提綱(見附件三)進行現場論證并提出意見。
2.評審通過的科技創新平臺,協會予以命名授牌。名稱分為“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xxx重點實驗室”、“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xxx工程技術中心”和“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xxx技術創新中心”等。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一條 組織管理機構
協會設立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負責協調、處理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工作中的問題。
第十二條 作為組織和管理單位,協會和有關分支機構積極支持行業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并提供幫助和指導,以建設單位為平臺整合行業相關的科研開發、信息咨詢、投資等創新資源,為建設單位的發展提供服務,積極支持科技創新平臺單位申請國家有關科技創新項目,積極推廣科技創新平臺的科技創新成果,在條件成熟時,積極支持創建單位申請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
第十三條 評審和管理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申報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負責支付專家現場考查的差旅、食宿、咨詢費、標牌、證書制作工本費等費用。
第十四條 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資金主要依托創建單位自籌、地方或上級主管部門補助為主,協會在條件許可時可予以適當支持。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應積極爭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鼓勵,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技術政策的指導下,按照市場機制,實行開放的產學研合作創新機制,積極引進國內外優秀創新人才和先進科技成果,面向國家、行業和企業的發展需求,研究開發新技術、新裝備和新產品,做好創新成果的產業化示范,積極推廣、應用先進科技創新成果,在創新中實現自我發展。
第十六條 行業科技創新平臺的運行和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建設單位第一負責人擔任主任。根據需要,可成立由建設單位、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以及主管部門領導共同組成的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制定有關發展方向,監督審查財物預決算,協調成員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間的關系。
第十七條 協會對行業科技創新平臺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對建設單位的科技創新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管理不善、績效不顯者給予幫助、限期改進,對整改后經考評仍不合格者,將取消其相關科技創新平臺命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開始試行。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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