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是由混凝土與水泥制品行業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oncrete & Cement-based Products Association,縮寫為CCPA。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本會黨的工作接受中央社會工作部的統一領導。本會接受民政部、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會的網址:www.shastaoffroadrentals.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圍繞行業改革與發展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二)反映會員和行業的訴求,依法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動誠信建設,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維護行業秩序;
(四)依照有關規定,聯系相關國際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合作;組織與協調會員開拓國外市場;
(五)根據授權對行業的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對行業發展和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發布動態信息,提出預警預告和發展趨勢報告;
(六)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與展示;開展行業相關咨詢服務和培訓;開展科技成果評價和推廣服務;開展團體標準制修訂;
(七)加強與政府部門的聯系,加強與地方行業協會的聯系,加強與建筑業、交通運輸業、水利、市政、鐵路等相關行業的聯系協調,更好地服務行業發展;形成資源共享的合力;
(八)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加強行業宣傳工作,通過官方網站、會刊、新媒體平臺等發揮輿論導向作用。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二)愿意為行業的公益性事業做出積極貢獻;
(三)單位會員應為獨立法人單位組織。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單位會員應提交組織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的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免費獲得協會會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確認后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因退會、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條有關情形被確認喪失會員資格的,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理事、監事名冊,對會員、理事、監事情況進行記載。會員、理事、監事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理事、監事名冊,并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理事、監事相關檔案,以及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產生辦法,其中負責人產生辦法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備案;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換屆的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會議方式;其他會員大會可采用現場會議、視頻會議、現場和視頻會議相結合等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5以上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名稱變更、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投票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240人,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不在本會領取薪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绦悬h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ǘ┰谛袠I內有一定影響力和良好口碑;
?。ㄈ┳袷乇緯鲁?,按時交納會費,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并支持本會的工作,認真履行理事的職責和義務,能夠認真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團結會員,反映會員的意見及要求。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會商提名,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同意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擬訂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換屆或屆中調整工作中醞釀提名負責人人選,應當充分聽取行業管理部門等方面意見,主動與中央社會工作部溝通;負責人人選經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同意后,方可召開會議選舉;
按照本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四)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五)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
(十五)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十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全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每屆超過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秘書長采取聘任制,則不含秘書長)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除視頻會議外,其他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每屆超過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理事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30-38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為來自同一單位的在職人員,但與本會簽訂勞動合同的除外。負責人之間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且不得為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的在職人員。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或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聘任的秘書長連任屆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中央社會工作部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的,本會應當在按程序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內,向中央社會工作部報告,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有效的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會長、法定代表人應每年向理事會述職。
會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1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備會員查詢,并至少保存30年。
擬免職負責人的,應當在免職決議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會工作部報告;新選任負責人的,應當在選任決議作出后20日內向中央社會工作部報告。負責人發生變動的,應當在變動決議作出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變動情況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備會員查詢,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節 監事(或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監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中央社會工作部、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范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本會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終止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名稱應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技術委員會”等準確體現其性質和業務領域的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應當以“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除冠以本會名稱外,不得以法人組織名稱命名;在名稱中使用“中國”“全國”“中華”等字詞的,僅限于行(事)業領域限定語。
本會內部設立的辦事機構名稱,應當以“部”“處”“室”等字樣結束,除冠以本會名稱外,不得以法人組織名稱命名,且區別于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內部矛盾解決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負責人名單、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承接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30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七條 本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七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2年12月23日第九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網站版權聲明:
① 凡本網注明來源: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CCPA、CCPA各部門以及各分支機構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均為本站獨家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在轉載使用前必須經本網站同意并注明"來源:"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協會(CCPA)"方可進行轉載使用,違反者本網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②本網轉載并注明其他來源的稿件,是本著為讀者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 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轉載使用的,請注明原文來源地址。如若產生糾紛,本網不承擔其法律責任。
③ 如本網轉載稿件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一周內來電或來函聯系。